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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膳研究会

时间:2015-05-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药膳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Health-Protection Food (缩写CAHF)。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药膳事业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业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国传统药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进药膳事业发展,为人类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通过发掘、整理药膳文化、组织科研课题,推动药膳事业

的研究和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

(二)收集和掌握国内外药膳科技动态信息,开展药膳技术咨询

工作,开发和推广药膳科技成果,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开展药膳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制作、

培训、咨询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药膳学术性刊物、书籍及资

料。

(五)开展有关药膳的学术研讨活动和进行国际友好学术交流等

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兼有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本会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从事药膳研究并具有中医主治医师、中药主管药师、二级烹饪技师、制药工程师、中医药编辑以上职称者;高等院校毕业五年以上、中等院校毕业十年以上从事医药膳食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业务职称、热心药膳事业并有显著成就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从事医药膳食工作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入会至少需经二位会员介绍;

(三)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写的学术资料;(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向本会及有关组织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本会的特殊贡献者,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报酬;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积极参与维护本会的权益;

(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 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行,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钠。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 年 7月15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药膳研究会 201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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