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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如何理解《中医药法》?本文从法制角度详细解析。

聚焦中医药法 | 立法为中医药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17-01-03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李一丁

  酝酿多时、数易其稿的《中医药法》终于通过。这部法律不仅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立法,也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立法,它为我国中医药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切实法律保障,它的颁布实施亦是我国医事法、卫生法领域的标志性事件。

  保护中医药发展关键要素

  中医药的传承、保护、开发、利用依托三大要素,即中医药材资源、中医药传统知识及中医药专业人才。中医药材资源需要通过中医药专业人才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实现其内在价值(如药用价值、外在价值如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中医药法》较好地实现了三大要素的融通并存,如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尤其是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突出对中医药事业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质内核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通过多重制度设计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进行法律保护,这为我国下阶段中医药领域立法提供新的思路。

  改变地方法律上位法空缺窘境

  虽然国务院早于1987年颁布《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但是我国中医药领域专门立法仍是地方先于中央,最早可追溯于1998年《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已废止)。尽管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但由于该法存在法律位阶较低、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各中医药地方性法律并未将其作为上位法依据。《中医药法》颁布后将填补我国中医药地方性法律上位法律空缺,中医药地方性法律也将依据《中医药法》最新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回应中医药发展现实问题

  此次制定《中医药法》对掣肘我国中医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作出回应,体现这部法律的现实性和实用性。如第十二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中医科室、第十五条第二款确有专长的中医医疗活动人员可非注册方式执业、第二十八条内部供应中药饮片备案制、第三十条简化中药复方制剂审批程序等。上述规定有些已在中医药领域地方性法律中做出规定,而有些规定是新设条文,这些新设条文不仅会对中医药地方性法律现有规定作出补充,还能为制定和完善包括中医药地方性法律在内下位法律提供指导。

  虽然《中医药法》业已颁布,但正式实施尚需时日,这段间隔也将为《中医药法》实施及制定配套规定或细则提供缓冲以及做好前期准备。中医药事业关乎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的维护,也关乎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与壮大。如何让这部法律得到更好地了解、认知并切实得到实施,将是摆在所有关心这部法律人们面前的首要事项。

(责任编辑:姜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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