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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民间中医药繁荣发展

时间:2017-02-22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王叔文

  自上世纪20年代开始,民间中医的命运一直处在风雨飘摇之中,新中国成立后虽有党和国家政策的扶持,但总体上不能改变民间中医受歧视、地位低下、行医权利没有保障的状况。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缺少法律保护是最主要的问题。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一个民间中医药从业者,我感慨良多。其中最大的感触就是民间中医可以挺起腰板行医了,民间中医的春天就要到了。

  资格能争取

  上世纪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颁布,使得成千上万的民间中医瞬间失去了医生身份,变成了无证行医者。这部分人员年龄比较大,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再去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学历、职称非常困难。

  但是,新颁布的中医药法,却为这部分民间中医药从业人员带来希望。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这对促进中医药在民间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执业无门坎

  以前,民间中医要想开业行医,要受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严格限制,如所开办医疗机构距离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房屋面积、医护人员数量及比例、医疗设备数量等都有详细规定。由于程序复杂,民间中医药在基层开业行医往往非常困难。

  新颁布的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到:“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这条法律不但取消了诸多限制民间中医开业的条件,更简化了审批流程,只要符合开业条件,到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开业。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提到,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降低了中医执业过高的门坎,为民间中医药事业的复兴扫除了一大障碍。

  从业有作为

  中医临床治病具有简、便、廉、验的特点,丸散膏丹是常用制剂。但原来国家对中药制剂有严格规定,配制中药制剂必须有批准文号,而批准文号的取得除了许多苛刻的条件外,还有高昂的收费。这就等于禁止民间中医自己配制中药制剂,只能应用市场上销售的中成药。属于民间中医自己独特经验的秘方,受此政策的影响便不能使用。这就必然使民间中医的治病效果大打折扣。

  中医药法的颁布,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指出:“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这是在制剂领域对中医药网开一面,必将给民间中医应用独特经验和创制新方带来极大便利。

  中医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第二十八条也提到,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这两条为解决中药品种短缺、质量差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必然会使民间中医临床疗效大大提高。

  行政有举措

  中医药法第十二条提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本条明确规定,凡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都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是在法律层面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的一种保障,保证了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也为民间中医发挥作用提供了除自办诊所之外的又一平台。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提到:“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这条法律把民间中医与在职的中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也是对民间中医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政府有支持

  中医药法中共3次提到“支持社会力量”办中医,即第六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第四十四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这里的“社会力量”也包括民间中医。3次提到“支持社会力量”办中医,体现了国家对中医,特别是民间中医的高度重视。

  中医药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医药法的落地实施必然为民间中医药的繁荣发展带来希望。作为一个民间中医药从业者,笔者衷心拥护中医药法,祈盼着民间中医春天的到来。

(责任编辑:姜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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