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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中医药复兴发展

时间:2017-04-05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曹东义 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

  2017年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开创了一个新纪元,彻底改变了此前中医药行业无法可依的状态,以国家意志,从法制角度为中医药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将对中医药复兴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原创的知识体系,其形成、发展深受中华文化的影响。中医药在千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吸收了人文与医学科技成就,成为独特的学术体系。

  然而,近代以来,中医药曾经遭遇质疑,这对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即便在中医药蓬勃发展的今天,仍有诸多问题亟须解决,中医药法的颁布,对于解决中医药行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保障中医药事业长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中医药合法地位

  中医药有几千年发展的历史,具有不可否认的辉煌成就、现实作用和未来价值,但是在近现代多次被人抹黑。有些人别有用心地利用政府提案和学术论坛等,散布“取消中医”“告别中医中药”“废医验药”等危害中医药事业、侵害中医药从业人员权益的错误言论。

  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角度肯定了中医药的地位,彻底否定了“取消中医”等反中医言论。

  中医药法第一章第一条指出了中医药法的立法宗旨,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章第十七条提到,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该条法律明确了中医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为扭转中医西化、异化,在法律层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让想作为、敢作为的人“有法可据”;也让不作为、乱作为的人“有法可惧”。

  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中医药在县级以下缺乏有效支持与管理,被很多业内人士称为“高位截瘫”。这是因为大部分县级卫生系统的中医药工作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一般由医政管理部门代管,更不用说把中医事业发展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了。因此,中医药事业在基层的缺位是比较严重的,“看中医要进城”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地区的真实写照。

  1999年开始实行执业医师法之后,很多民间中医被人为排斥在“中医师”之外,成了非法行医的主体,是历次被打击、取缔的对象。这些民间中医,尽管行医多年,但是由于没有受过院校教育,多数人考不上行医资格。他们的身份由白变灰,再变黑,成为“非法行医”的“先驱”,自然也就不会有子女、徒弟跟师学习,中医在乡间的传承因此出现断流。

  中医药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第二章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

  这些规定,在政策上保证了中医药在基层有规划、有机构、有人员、有技术,中医药的地位不可动摇。

  遵从自身规律全方位发展

  复兴中医药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医药不仅有技术和方法,更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即中医药之“道”。中医药法强调要按照中医自身规律和特点,在医疗、教学、科研、养生、保健、文化等领域全面发展。比如,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保护道地药材资源;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院校教育与师承相结合;传统中医诊所、制剂备案制等……这一系列措施切实关系到中医药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原创医学体系的复兴。

  因此,中医药法的逐步实施有助于解决中医药行业现实问题,促进中医药发挥现实作用,这对于推动中医药走向道术并重、步入复兴具有重要意义。(曹东义)

(责任编辑:许艺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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