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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52)

时间:2017-11-17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定。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扶持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既定方针。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0多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的医药。但各民族医药发展状况很不平衡,大体上可将民族医药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有些民族医药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建立了相应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开展了民族医学历教育。(二)有些少数民族医药有部分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了相应的民族医医疗机构或科室,有的还开展了民族医学历教育。(三)有些民族医药有常用的医技医法、习惯用药、秘方验方、养生保健方法等医学知识,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

    目前,藏、蒙、维、傣等7种民族医已经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截至2015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共计17416人。

    全国有藏、蒙、维、傣、朝、壮、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少数民族设立本民族医药的医疗机构。截止到2016年第2季度,少数民族医院共计260所,其中藏医医院98所,蒙医医院70所,维医医院46所,其他医医院46所。此外,开设民族医门诊部19所、民族医诊所543所。在民族地区,大多数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部分综合医院设立了民族医科室。民族地区大多数的村卫生室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民族医药服务。

    民族药材品种共5000余种,《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收录藏药396种、蒙药422种、维药423种、傣药400种。目前,全国民族药制药企业共300余所。其中藏、蒙、维、苗药产业规模较大。

    应该说,我国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比如,各民族医药之间发展不平衡、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人才匮乏严重、从业人员获得合法执业资格困难较大、临床用药及产业发展问题突出、服务拓展受限等。因此,需要国家给予特殊的扶持。

    本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和促进措施,以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医药的重视。主要措施包括:(1)加大传承创新的扶持力度,如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保护、理论研究和文献的抢救与整理;(2)加大应用发展的扶持力度,如推进民族药标准建设,提高民族药质量,加大开发推广力度,促进民族药产业发展;(3)加大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如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专业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少数民族医药专业,开展研究生教育等;(4)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举办民族医医院,鼓励民族地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民族医药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院和诊所等,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举办高等民族医药教育,加强院校教育与毕业后教育的有机衔接。对于符合国家医师资格开考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学应当准予设立该专业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以加强少数民族医师队伍建设,为本民族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等。

    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除了促进外,也应当依法加强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确保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条规定了“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体现了扶持与规范并重的精神。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是关于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性条款,除了本条外,本法关于中医药的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少数民族医药。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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