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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实施后,首个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完成修订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发布

时间:2017-12-06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沈正先 田艳勋 

      本报讯 12月1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河北省中医药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这是中医药法施行后,首个完成修订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本次《条例》的修订,坚持促进与规范并重,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努力做到“大法精神具体化,政策导向措施化,省内经验法条化,外地做法本地化”,力争根据河北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有效管用,将一些扶持促进中医药法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势固化。比如《条例》规定的“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为保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合法执业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条例》明确了中医药医保报销的倾斜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中医院和综合医院将实现医保报销同病同标准,一改过去对于同一病种,中医院的报销比例要明显低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明显“吃亏”的状况。新规的出台,将体现对中医药政策的倾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治重症和疾病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

    同时,《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食药监局批准,可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支持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将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等。新《条例》的施行,将促进河北省中医药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增强中医药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

    自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以来,《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修订工作就一直在路上。在2月21日召开的河北省2017年全省中医药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将修订《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作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推动中医药法在河北落地生根的重要抓手,作为全年中医药工作的头号工程。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文本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条例》通过审议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条例》修订情况进行了通报。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中医药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加快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强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将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信息和开辟专栏,促进全面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推动全省中医药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同时,还将通过发放单行本和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条例》的实施。与此同时,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一方面查遗补漏,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及时更新,废止或修订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特别是争取尽快制定出台《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工作,与《条例》保持一致,推进依法行政。(沈正先 田艳勋)

(责任编辑 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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