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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掺假不可熟视无睹

时间:2018-05-24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5版 作者:廖海金

  据央视新闻报道,有“药都”之称的安徽亳州,记者通过暗访发现,中药材掺假现象十分严重。像覆盆子的价格,从10块到200块一公斤不等,药商称,要想降低成本,就要往200多块钱的覆盆子中掺上十几块甚至几块一公斤的次品和假货,一般按三比一的比例掺。这是中药材市场药商公开的秘密,而掺假的中药材基本上都被药厂买走,有的药厂连筛下来的粉末也会买走。(5月11日《新京报》)

  中药材被爆出质量和安全问题,这不是第一次。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中药材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中药材市场乱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非法加工、掺杂掺假、染色增重、以次充好等违法现象目前仍充斥着中药材市场。

  究其原因,中药材市场整治只解决了流通领域的部分问题,而中药材从种植、生产到经营,粗放式发展的痼疾并没有彻底改变。由于中药材来源缺乏有效控制,加上监管者检验鉴别手段相对有限、检测标准缺失,致使某些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不惜铤而走险,制售假、劣中药材,从中牟取暴利。

  种种乱象表明,中药材掺杂使假具有普遍性,更像是行业的“潜规则”,于监管而言又多有法不责众的尴尬。不可否认的是,利益驱动是中药材造假的直接诱因,而中药材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小而多,无序恶性竞争,最终形成了中药材市场的乱象,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局。

  然而,我国中药材监管法规制度尚不完善,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就《药品管理法》而言,涉及中药材生产经营行为的条款非常少。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仅从中药材采购、保管、验收等方面做了简单的义务性规定。虽然,我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与中药材生产相关的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不过,该规范并不是强制执行,而是由企业自愿认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中药材市场上掺杂使假等违法现象屡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也难辞其咎。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笼罩下,监管还可能扭曲为“监护”。一些中药材专业市场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当地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么“视而不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板子”往往高高拿起、轻轻放下。这无疑助长了一些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得监管查处成了走过场。

  中药材市场急需治乱,治沉疴须下“猛药”。

  首先,制定统一的中药炮制标准,规范中药饮片的药源、药用部位及加工炮制方法,并从有效成分、浸出物、杂质检查等关键环节对中药饮片生产加以控制,促使饮片生产企业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行为。

  其次,从种植源头把控中药材质量。应加大对种植户的教育,通过成立合作社的方式将散户集中起来,并加快建立追溯体系,从源头把控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对于植物药的成功监管经验值得借鉴。例如韩国,在高丽人参的生产管理中,政府制定了从人参的选种、种植、栽培到初加工的严格管理规范;同时也有相应的质量标准对人参的化学物质含量、农药含量等进行检测,保证了高丽人参质量较高、农药含量较低;还成立了高丽人参新型生产机构韩国人参公社,专门负责高丽人参的生产销售,这样既保证了特定品种药材的较高品质,又有助于树立品牌;此外,重奖激励民间举报掺假的行为,吸纳药厂、医院的执业药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药监部门督察,形成群防群治的格局。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对于那些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的中药材市场违法乱象,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严惩装聋作哑的监管部门和失职渎职的官员,才能提醒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

  同时,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细化和增加中药材监管的有关条款也十分紧迫。(作者廖海金单位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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