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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虚假医药广告须严管重罚

时间:2018-06-07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5版 作者:廖海金

  “广告神医”刘洪斌、胡祖秦之后,又一名“神医”被证实是演员扮演的。近期,“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广告杜撰发明人涉嫌虚假宣传一事引发关注,广告中宣称的该产品发明人“秃大夫”赵文生,出现在了热播网剧《北京女子图鉴》中,饰演一个父亲角色。赵文生接受采访时承认自己是群众演员,不是来自中医世家的“秃大夫”,而拍摄广告时的秃顶形象是特效假扮的。(6月5日澎湃新闻)

  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广告神医”。电视广告中“神医”频现,不少人因此受到误导,认为“专家”“教授”推荐的药品值得信赖,殊不知这些所谓的“专家”“教授”多是冒牌货,很多都由演员假扮而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令公众始料不及的是,给此类“神医”及其代言的虚假产品提供表演舞台的,竟然包括那么多的主流媒体。这些年来,在虚假医药广告面前,沦陷的媒体从西部边陲到东部沿海。这是怎样的消费环境和媒体生态?

  进一步而言,“广告神医”们的表演再怎么卖力、再怎么蛊惑人心,他们也还只是演员,只不过是被推到前台的提线木偶。在他们背后,还潜伏着一条庞大的虚假医药广告利益链。在这条黑链上,既有策划、编剧和导演,更有大赚黑心钱的幕后使者。相比这些人,“广告神医”们所获的片酬可能只是九牛一毛。

  由是观之,在“广告神医”的“成功”路上,药企、中介自然无法撇清,在受利益驱使下放弃社会责任的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更难辞其咎。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给这些极具卑劣的伪专家予以惩处的同时,对其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推手们更应该严惩,毕竟,他们才是最关键的“导演”和元凶。

  其实,对于医药广告的发布,法律法规是有规制的。就法律而言,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审查,否则不得发布。从法规来看,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曾下发通知,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还强调,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可惜,这些“不得”和“严禁”,在执行中都被有意无意地打了折扣。

  诚然,关于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规定以及该产品是否取得批号,广告主、经营者不可能不清楚。那么,广告主或经营者就是明知故犯,其行为就不仅是虚假广告那么简单,更可能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罪。而没有审查相关资质或者对违规广告视而不见的公共媒体,充当着帮凶角色。

  不难看出,没有广告播出审核把关的“形同虚设”,那些虚假医药广告就不可能登上电视屏幕,类似赵文生之辈的 “神药”代言人就不可能成为观众耳熟能详的“神医”。

  对赵文生这类手法拙劣却屡屡得手的“表演剧”,不能听之任之了。当务之急的是,尽快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在强化媒体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广告制作、发布等环节的监管,不让非法医药广告成为“打不死的小强”,不给“广告神医”留有生存空间。尤为关键的是,要严管重罚,既要对“神医”追责,更要深挖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构建信息共享的黑名单体系和协同配合机制,让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如此,才会营造出诚信绿色的医药广告生态,医药消费环境也就会日渐清朗起来。

  (作者廖海金单位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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