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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用“过期药”必须零容忍

时间:2018-07-19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5版 作者:廖海金

  近日,河南省伊川县一名患者家属段宏(化名)向媒体反映,三年前,其岳父在伊川县人民医院做开颅手术,被注射了过期药物“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7月18日《新京报》)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何况是过期药,其后果不言而喻。我国《药典》规定,药品一旦过了有效期,就成为劣药、假药,不仅意味着它可能已经失去应有的药效,还有可能发生霉变或变质。

  在药品管理方面,无论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还是医院内部一系列的操作流程,药品进入使用环节都有许多的把关环节。

  医院使用过期药不管是何种原因,每发现一起,均需要深入调查,举一反三,挖掘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当务之急是,针对过期药品使用的问题,院方应当及时展开调查,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最为关键的是,需要有严厉的问责,不仅相关人员要受到严厉惩罚,更重要的是医院院长要对此负责。惩罚力度增加才能促进责任心的增强,从而保证患者的就医安全。

  (作者廖海金单位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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