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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订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为抓手,高标准严要求大力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水平,大幅提升中药材质量——

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提升中药材质量核心抓手

时间:2018-09-20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5版 作者:魏建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我国传统中医药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为保障我国乃至世界人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医药的发展迎来了历史大好时机,中药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中药材需求持续增长。

中药材生产的现状与问题

  中药产业包括了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和中药服务业。中药农业是指利用药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中药材产品的生产活动,包括了野生药材资源采集、中药材种植养殖及野生抚育、中药材生物工程、中药材加工与贮藏及流通等,是中药产业发展的源头保障。中药材种植养殖及野生抚育是保障我国常用大宗药材持续稳定供应的最重要方式,也是间接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最有效方式。

  但我国的中药农业发展水平不仅与中药工业快速发展严重不适应,甚至大幅落后于我国农业整体发展水平20~30年,主要表现在:1)生产组织化程度低,仍以千家万户分散生产交易为主,农场化、合作社等刚开始发展,中药工业企业起步建设原料基地,现代中药农业企业刚刚起步;2)种植养殖规范化水平不高,中药材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严格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基地不到中药材生产面积的20%;3)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非常落后,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极度匮乏,产品质量难追溯。

  目前我国中药材生产面临着突出的问题:一是品质下降问题,重产量轻质量,滥用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中药材的质量,影响了中药质量和临床疗效,损害了中医药信誉;二是部分野生中药材供应短缺问题突出,野生药材资源采挖利用不合理,部分野生中药材资源濒危甚至枯竭;三是中药材供应不稳定问题突出,受供需信息交流不畅,各地盲目发展种植养殖,中药材生产规模和价格波动大。

中药材GAP的基本情况

  国家高度重视中药农业发展,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强化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和规范种养”。

  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是提升中药材质量的核心抓手、关键手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发布了非强制性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并按照认证制的方式进行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中药材GAP),是优质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中药材GAP实施16年来,对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彻底改变了行业多年来对中药材质量和生产不重视的现状,原料药材质量第一的观念深入人心;中药材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升,大量中药工业和中药商业企业采用自建、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原料药材基地;中药材GAP也成为国家各部委局和地方政府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主要抓手;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的GAP部门积极投身中药材GAP,培养和壮大了一支中药农业的人才队伍。

  随着国家监管理念和方式的改变,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在2016年,考虑对中药材GAP的实施采用备案制方式进行管理。另外,考虑到《规范(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中药材生产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开展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也为适应备案监管的需要,启动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2018年7月23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10月2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修订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将正式出台实施。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核心抓手

  中药材GAP以优质药材是生产出来的为出发点,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作了详尽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新版GAP)集中体现了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要求。

  (一)新版GAP的几个主导思想

  1.新版GAP强调对中药材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管理同时,重视全过程细化管理、呼应社会关切,树立风险管控理念

  借鉴GMP思路和世界各国、世卫组织等GACP好的做法,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各环节尽可能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突出关键环节的管、控、防、禁、建。首次提出要求企业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初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在生产管理方面,要实施“六统一”;要求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新版GAP对质量管理还进行了大幅的强化,共用三章进行界定,“质量管理”一章提出了要从整体上树立全过程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理念,同时强化风险管控,新设“质量检验”一章明确了检验资质和留样等要求,突出检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新设“自检”一章提出企业要开展自我的质量监控和审计。

  2.以高标准、严要求作为新版GAP出发点,兼顾中药材生产的现实情况和当前技术水平

  高标准严要求贯穿整个新版GAP,特别是重大质量环节。如产地一般应选择传统道地产区,对可能影响中药材质量而数据不明确的种质如转基因品种、多倍体品种等不允许使用,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在产地初加工和贮藏环节禁止硫熏,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等。同时对一些管理措施又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整和规定,比如除草剂未禁用,用“尽量避免使用”;中药材生产以“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建基地居多,农场式基地仍然较少,但要求企业明确基地建设方式;肥料规定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

  3.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制定前置,作为实施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之前的中药材GAP推进中,《规范(试行)》没有明确企业应先制定技术规程和标准,对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定的相关要求也很少,没有严格区分技术规程与操作规程。新版GAP不仅提出了企业应先制定中药材生产的技术规程和中药材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而且详细界定了需要制定哪些技术规程、哪些标准,技术规程和标准包含哪些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对技术规程与操作规程做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应制定的五类技术规程包括:生产基地选址技术规程,种子种苗与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种植、养殖或者野生抚育技术规程,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包装、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

  4.立足中医药的特色和传承,鼓励采用适用的新技术

  新版GAP充分体现了传承和创新这个中医药发展的基本路径。比如:种间嫁接材料如是传统习惯则允许使用,采收期和采收方法的确定要参考传统采收经验,产地初加工方法的确定也要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另一方面,鼓励新技术设备使用,提高中药材生产现代化水平,如修订版《规范》明确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鼓励采用高效机械化采收技术、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高效干燥技术、集约化干燥技术、现代包装方法、工具等。

  5.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

  新版GAP一方面强调要考虑环境条件对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多处明确要避免种植养殖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如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农药使用、肥料使用、药材采收、药材初加工等;另外明确提出药用动物的养殖要关注动物权益。

  (二)新版GAP对几个受关注问题的界定

  1.关于“六统一”问题

  新版GAP要求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管理中实施“六统一”,具体指:企业应当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统一供应化肥、农药或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藏技术规程。该“六统一”是分层次的,针对两类对中药材质量影响非常大的农业投入品要求统一供应,即“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统一供应化肥、农药或者饲料、兽药”,较修订前更严格;另外四个统一的是“规划、措施或者方法”,即“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种植或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藏技术规程”,其中“统一采收与产地初加工技术规程”较《规范(试行)》相对更宽松,但更符合生产实际。因目前中药材生产中的组织方式仍主要是“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对种植养殖技术规程、初加工及包装贮藏技术的统一,既有利于推进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又适应当前生产的实际水平。

  2.关于产地问题

  新版GAP要求“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传统道地产区,在非传统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为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应坚持中药材生产基地选址道地产区,同时为了更好把握道地产区,增加了“传统”;为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兼顾中药材生产实际,新版GAP做了“在非传统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的规定。

  3.关于种质问题

  新版GAP规定“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人工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只用于提取单体成分的中药材除外”。种质是中药材品质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物质基础,应当进行严格限定,为了保证中药材种质的纯正性,降低不确定种质带来的风险,又兼顾生产实际,新版GAP对一些受关注、对中药材质量影响尚不能完全清晰的种质,没有一刀切完全禁用,但分层次明确了各自的要求。

  4.关于农药问题

  新版GAP对农药使用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提出了“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按国家最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施行),农药需登记才能使用,但截至2017年7月,全国只有人参、三七、枸杞、杭白菊、白术、元胡、铁皮石斛等7种中药材登记了39种农药,其他绝大部分中药材上没有登记的农药,意味着没有农药可用。近几年农业部加快了小作物用农药登记工作,中药材药效试验群组化、紧急用药申请备案等已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对病虫害发生严重的中药材而言,不使用农药是不可能的,而劳动力资源匮乏和用工成本大幅增加,很多集约化种植基地不使用除草剂也不现实。为此修订版《规范》提出“农药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性要求,同时提出“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应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

  5.关于硫熏问题

  新版GAP规定在产地初加工环节“禁止使用硫磺熏蒸中药材”,“禁止贮藏过程使用硫磺熏蒸”。目前生产上在陆续发展现代干燥技术,特别是趁鲜切制干燥技术等。中药材GAP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标杆,因此在产地初加工环节和仓储环节,新版GAP均禁用硫磺熏蒸。

  6.关于磷化铝等熏蒸剂使用问题

  新版GAP规定在贮藏环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其中明确了“消除磷化铝熏蒸现象”。经了解,在我国粮食仓储中还允许使用磷化铝熏蒸,但因残留安全问题及熏蒸过程中对人员安全问题,2017年农业部第2567公告将磷化铝列为限制使用的25种农药之一;早在2011年,5部门联合发布的农业部公告1586号停止了含磷化铝农药产品的登记受理工作,现有的31个允许生产登记号有效期最晚到2022年4月,不准再生产。即在农业口,目前磷化铝的熏蒸处于过渡期。基于现实和发展考虑,新版GAP明确中药材贮藏中“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

  6.关于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使用问题

  新版GAP规定“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保证中药材质量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第一出发点,壮根灵、膨大素等生产调节剂使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显著增加产量。业内普遍认为,其使用对中药材质量有明显不利影响,且在中药材和土壤中残留,应该予以禁用。为保证种子种苗处理等环节仍能使用生长调节剂等,新版GAP“禁止”针对使用生长调节剂“用于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

  7.关于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制定的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推进的进度和要求,特别是目前正在修订的2020版《中国药典》的推进进度,要求企业制定出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的企业中药材商品销售内控质量标准。标准原则上应当包含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等;有中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必要时还应当制定采收、初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以及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

  8.关于界定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组织方式问题

  新版规定“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组织方式,如农场、公司+基地+农户或者合作社等”。中药材的生产组织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能否按照《规范》要求实施规范化生产,非常重要,应该进行要求,但又要符合当前的生产实际。目前中药材生产集约化虽有了长足进步,但以“公司+基地+农户”方式建基地居多,农场式基地仍少。因此新版GAP一方面要求企业明确基地建设方式,同时为了更清晰,列出了二种代表性的组织方式。在生产组织方面除了要求企业有明确的中药材生产组织方式外,还要求匹配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人员,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

  总之,实施中药材GAP是提高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水平、提升和保障中药材质量的关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将大幅度促进我国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水平,为我国中医药临床、中药产业和大健康产业提供优质药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健康中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作者魏建和单位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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