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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龙代表:建议制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法》

时间:2017-03-13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工商联副主席谢子龙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法》的议案。以下为其建议:

  案由:

  互联网药品经营存在业务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互联网药品交易缺乏有效监管。2014315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同时,仅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做了一般性规定,及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做了特别规定,对药品等特殊性商品的适用性不强,亟需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法》。  

  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加快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服务模式、管理模式及供应链、物流链等各类创新,培育“互联网+”生态体系,形成网络化协同分工新格局。

  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居世界先进水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122日发布的第三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报告》显示,我国2016年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我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销售规模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也是前所未有的,同时由于网络信息传播迅速而广泛,容易使不良事件迅速发酵,呈现爆发式发展的态势。

  众所周知,药品是特殊商品,不仅质量方面有着严格要求,使用不当也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一旦出现严重问题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因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171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涉及医药行业的有3个重大项。分别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这意味着,过去由各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的B证和C证的审批将正式被取消,实体药店及医药批发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不再需要通过省级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截至2017122日,CFDA网站显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共831张,其中A证(第三方平台)41张、B证(医药工业、流通企业自建的B2B网站)195张、C证(零售连锁申请的B2C网站)598张。药品是关系公众健康的重要产品,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作出规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互联网成为假冒伪劣药品销售的温床。

  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对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现有法规体系缺乏对药品交易管理的专门性文件,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对药品互联网交易管理的针对性不强。如办法规定,商品7天内无条件退货,这一规定对一般商品较为适用,但对于药品这类有着储存特殊要求的商品难以保证产品在顾客手中时的环境条件。经营企业在药品仓储、物流等环节都有严格规定,一旦储存不当将影响药品质量,如果支持无条件退回,可能使不合格药品流入正常的经营渠道,其他顾客购买到这类药品后,直接影响疾病诊疗,危害巨大。因此需要考虑药品的特殊性,先要加快互联网药品交易立法,进而逐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及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指南,进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市场交易主体各方的行为准则,同时也让执法部门拥有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药品互联网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更为精准的打击,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方案: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制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法》。

  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

  二、明确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

  三、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范围,如,处方药不得上网销售;

  从药物学角度看,药业的政府管制与药品以下的一些特殊性有关:(1)药品的两重性,即它既可以防治疾病,又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如失之管理,使用不当,就有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2)药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即人们一般要通过医生的检查、诊断并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合理使用药品,滥用药品则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这些特性说明,在普通消费者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师及药师之间,对药品的质量、用途及使用方法等,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消费者所掌握的药品知识肯定是很不完全的。因而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范围尤为重要,特别是处方药不得上网销售。

  四、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技术标准和交易规范;

  在药品互联网交易过程中,技术标准和交易规范的制定不仅是保障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交易安全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五、明确配送企业的基本资质、设施设备条件;

  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运输社会化后的管理“空白”造成 “假冒伪劣药品流入”的可能,急需加强监管,特别是互联网药品交易,需要明确配送企业的基本资质、设施设备条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六、明确消费者的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2017020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虽然标志着我国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突破性进展,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方面、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这两部法规由于受到整体法律法规环境的限制,作为部门规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程序法和和行政法的范畴,并不能解决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因此互联网药品交易立法是推动“互联网+药品流通有序发展和保证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的前提和保障。

(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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