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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佛慈制药”杯全国广场舞锦标赛评分规则

时间:2019-07-05  

第一章 总 则

  1.1 说明

  1.1.1 定义:广场舞是在音乐伴奏下,在特定区域通过操舞等多元化运动形式,结合风格各异的舞蹈表现形式,达到加强体育锻炼、娱乐身心的大众健身运动。

  1.1.2 特点:民族特色的继承性、音乐风格的多元性、成套动作的统一性、编排创新的观赏性、大众健身的娱乐性。

  1.1.3 意义:对于引导科学健身、文明健身起到积极的作用。

  1.1.4 目的:保证全国广场舞比赛评分的公平、公正、客观、规范。

  1.2 竞赛项目

  1.2.1 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在年度竞赛规程上发布的比赛曲目。

  1.2.2 自选:各参赛队可自行选择任何内容健康、文明向上的音乐作为比赛曲目。 1.2.2.1 徒手自选。 1.2.2.2 轻器械自选:轻器械是指在成套动作中运动员能轻松持握器械。动作编排应依据该轻器械的特质,充分发挥其轻器械特点,体现该轻器械的健身价值。

  1.3 成套动作时间

  1.3.1 规定动作时间按音乐时长。

  1.3.2 自选动作时间为 3 分 30 秒—4 分 30 秒。

  1.4 竞赛组别

  1.4.1 各参赛队根据所有队员(含替补队员)的平均年龄和参赛人数选报竞赛组别。

  1.4.2 平均年龄计算方式: 1.年份-身份证上标注的年份=实际年龄 2.全部队员实际年龄之和/人数=平均年龄 3.遇小数点四舍五入。

  1.4.3 中年组 1.4.3.1 中年 A 组(平均年龄 36-40 岁); 1.4.3.2 中年 B 组(平均年龄 41-45 岁); 1.4.3.3 中年 C 组(平均年龄 46-50 岁);

  1.4.4 常青组 1.4.4.1 常青 A 组(平均年龄 51-55 岁); 1.4.4.2 常青 B 组(平均年龄 56-60 岁); 1.4.4.3 常青 C 组(平均年龄 61 以上);

  1.5 参赛人数:

  1.5.1 小集体:6-12 人(含 12 人);

  1.5.2 大集体:12 人以上;

  1.5.3 家庭组:2 人及以上(具有亲属关系)。

  1.6 各组别性别不限。

  1.7 参赛要求

  1.7.1 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教练、队医、运动员等若干;

  1.7.2 出场顺序:由大赛组委会抽签确定;

  1.7.3 比赛音乐:规定音乐由大会提供,统一播放,自选曲目音乐由参赛队自备,各队在报名时按报名系统要求将制作好的音乐(mp3 格式,文件名包含项目、组别、参赛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上传。

  1.7.4 参赛要求:报到时各参赛运动员必须递交当地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身份证复印件。

  1.8 比赛场地

  1.8.1 广场舞比赛场地可选择室内外平整的地面或舞台,不得小于 16×16米;

  1.8.2 地标带宽 30cm,属于比赛场地的一部分。比赛场地背景设置在地标带 5M 外,背景可以是电子屏或喷绘,应显示主、承办单位、徽标及比赛名称等。比赛场地距离裁判员坐席位置不少于 5M。

  1.9 服装与装饰

  1.9.1 可根据成套动作的整体风格选择服装,男、女运动员着装材质、款式不限,比赛用鞋需符合健身的要求,比赛服装上可适量添加配饰。

  1.9.2 持轻器械具有健身性、安全性符合音乐风格。

  1.9.3 化妆造型须文明大方美观。

第二章 裁判法

  2.1 大会组委会

  2.1.1 大会组委会由主办与承办单位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各参赛队领队组成;

  2.1.2 大会组委会负责大会的组织、宣传、竞赛及后勤保障工作。

  2.2 仲裁委员会

  2.2.1 仲裁委员会由本项目的技术专家担任,人选由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2.2.2 仲裁委员会一般为 3—5 人,负责监督赛事期间的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裁判员执裁的公正性;处理比赛现场发生的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问题,确保正常进行。

  2.2.3 仲裁委员会负责按规则和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比赛中参赛队伍的申诉作出仲裁决定;

  2.2.4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规定应由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2.3 裁判委员会

  2.3.1 裁判委员会根据竞赛规模设由总裁判长 1 名、副裁判长或裁判组长 1-3 名、裁判员(或随队裁判)10-20 名;记录长 1 名、记录员 2-4名、检录长 1 名,检录员 4-6 名和放音计时员、宣告员、证书员各 1 名组成;

  2.3.2 全国各级别比赛裁判委员会可参照设置,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适当增减裁判人员;

  2.3.3 裁判委员会必须由大会组委会审核通过后公布。

  2.4 裁判员资格

  2.4.1 担任广场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共同举办的广场舞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2.4.2 所有裁判须接受赛前培训考核通过方可执裁,且裁判员必须熟悉比赛范围内所有规定曲目;

  2.4.3 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

  2.5 裁判工作职责

  2.5.1 总裁判长工作职责

  2.5.1.1 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5.1.2 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2.5.1.3 主持技术会议: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2.5.1.4 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提示调整;调控比赛进程;

  2.5.1.5 对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

  2.5.1.6 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

  2.5.1.7 做好竞赛工作总结。

  2.5.2 副总裁判长职责

  2.5.2.1 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2.5.2.2 协助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音乐准备、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2.5.2.3 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

  2.5.3 裁判员职责

  2.5.3.1 对比赛规程和评分规则全面学习并掌握;

  2.5.3.2 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

  2.5.3.3 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观看赛前训练;

  2.5.3.4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赛期间统一行动,不得随意和参赛队接触;

  2.5.3.5 执裁期间严格按照裁判纪律要求,注意仪容,姿态端庄大方;

  2.5.3.6 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

  2.5.4 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2.5.4.1 协助裁判组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负责运动队运动员因伤病替换运动员申请的资格审查,并报领队会确认与通过;

  2.5.4.2 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

  2.5.4.3 协助裁判长做好赛前抽签工作;

  2.5.4.4 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

  2.5.5 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2.5.5.1 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2.5.5.2 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

  2.5.6 宣告员职责

  2.5.6.1 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

  2.5.6.2 宣告出场队伍,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

  2.5.6.3 介绍与比赛相关的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2.5.7 放音计时员职责

  2.5.7.1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

  2.5.7.2 对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须立即报裁判长。

  2.5.8 证书员职责

  2.5.8.1 在裁判长指导下根据比赛规模进行赛前证书准备;

  2.5.8.2 参加领队会,对秩序册中有错别字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姓名进行校对;

  2.5.8.3 主动和记录组对接,收集比赛单项成绩信息,及时打印各组别单项比赛获奖成绩证书;

  2.5.8.4 根据记录组提供的团体成绩准备团体成绩证书;

  2.5.8.5 根据竞赛组提供的特别获奖情况准备特别奖证书。

第三章 成套动作编排要求

  3.1 规定曲目

  3.1.1 除前奏、间奏和结尾 64 拍可以自行编排外,舞步和上肢动作必须按照教学视频完成,不得改编;

  3.1.2 可选择动态或静态造型入场,开始前举手示意播放音乐,集体入场后至比赛结束前参赛队员不得中途上、下场;退场可选择造型结束或在音乐伴奏中退场;

  3.1.3 除前奏、间奏和结尾外,参赛队员可以依次或分批做动作,但在场地上完全停止动作时间不得超过 1 个 8 拍;

  3.1.4 队形变化要充分考虑动作与队形的显示面效果,队形变化不得少于 5 次;

  3.2 自选曲目

  3.2.1 可选择动态或静态造型入场,开始前举手示意播放音乐,集体入场后至比赛结束前参赛队员不得中途上、下场;退场可选择造型结束或在音乐伴奏中退场;

  3.2.2 成套动作应均衡、合理、充分地使用场地和空间;队形变化不得少于 5 次;

  3.2.3 除前奏、间奏和结尾外,参赛队员可以依次或分批做动作,但在场地上完全停止动作时间不得超过 1 个 8 拍;

  3.2.4 成套动作按音乐的结构、风格进行编排,动作的表演要与音乐风格相吻合;

  3.2.5 轻器械自编动作的设计要充分、应依据该轻器械的特质,充分发挥其特点,体现该轻器械的健身价值。

第四章 安全特殊要求

  4.1 成套动作编排应遵循科学健身原理,符合安全性原则,不允许设计以下有危险性动作:

  4.1.1 托举(上方的人腰部超过下方人的肩部);

  4.1.2 空翻(通过身体或手部支撑地面将身体向前、后、侧进行一周或一周以上的空中翻动);

  4.1.3 地面滚动;

  4.1.4 叠罗汉(泛指从下向上人和人叠罗起来的动作); 4.1.5 倒立(通过头部或手部支撑地面完成的动作)。

  4.2 对于年龄较大的运动员建议减少关节跪地、跳跃、过度扭转等容易造成损伤的动作。

第五章 成套动作评分

  5.1 成套动作评分方法

  5.1.1 比赛采取裁判员当场亮分的方法,裁判员评分精确到 0.01 分;

  5.1.2 成套动作满分为 10 分,裁判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所剩分数的平均分为参赛队伍的总分;

  5.1.3 最后得分从总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即为最后得分。

  5.2 成套动作评分等级:等级 非常好 很好 好 一般 较差分数 9.9—9.5 9.4—9.0 8.9—8.5 8.4—8.0 8.0以下

  5.3 成套动作评分要素

  5.3.1 一致性:指全体队员动作完成成套动作的整齐度;

  5.3.2 准确性:指全体队员动作完成成套动作的力度,准确度;

  5.3.3 协调性:指全体队员动作完成成套动作与音乐的合拍、上下肢动作协调程度;

  5.3.4 流畅性:指完成成套动作中进、退场和队形编排的流畅、清晰程度;

  5.3.5 观赏性:指全体队员在完成成套中的表现力和感染力。

  5.4 成套动作完成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

  5.5.2 综合减分法:

  5.5.2.1 减分在一个区间内,用最高分-减分=成套动作得分。例如:成套动作减分都集中在(9.4-9.0)区间,共减 0.15 分,此成套动作得分为 9.4-0.15=9.25 分;

  5.5.2.2 减分在临近二个区间内,用上区间最低分-减分=成套动作得分。例如:成套动作分别在(9.4-9.0)和(8.9--8.5)之间,共减 0.20 分,此成套动作得分为 9.0-0.20=8.80 分; 5.5.2.3 减分跨三个以上区间且分布不匀,用减分多的区间最高分-减分=成套动作得分。例如:成套动作分别在(9.4-9.0)减 0.05、好(8.9--8.5)减 0.08 和(8.4-8.0)减 0.03,共减 0.16 分,此成套动作得分为 8.9-0.16=8.74分; 5.5.2.4 减分跨三个以上等级区间且分布均匀,以中间区间的最低分-减分=成套动作得分。

  5.5.3 裁判员评分用表(见附表)裁判员用表一:广场舞比赛裁判员评分用表裁判员评分用表为一队一表制裁判员用表二:广场舞比赛裁判员评分统计表裁判员评分统计表为一组别一表制

  5.6 裁判长减分 5.6.1 成套动作中出现托举、空翻、地面滚动、叠罗汉、倒立等每项减0.1 分;

  5.6.2 上场人数不足组别规定的要求减 0.1 分;

  5.6.3 服装服饰、头发散落,轻器械脱落每人次减 0.1 分; 5.6.4 出现违反规定的广告标贴减 0.1 分;

  5.6.5 佩戴与比赛无关的私人物品减 0.1 分(近视眼镜,取不下来的手镯、戒指除外);

  5.6.6 音乐时间不符合比赛要求减 0.1 分;

  5.6.7 规定动作未使用规定版本音乐减 0.5 分。

第六章 成绩与奖励

  6.1 录取名次:

  见竞赛规程。

  6.2 设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详见竞赛规程。

  6.3 具体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按比赛规程执行。

第七章 纪律处罚

  7.1 警告

  7.1.1 对以下情况给予警告:

  7.1.1.1 干扰正常比赛秩序者;

  7.1.1.2 有意毁坏场地设施者。

  7.2 处罚

  7.2.1 对以下出现的情况取消名次:

  7.2.1.1 检录三次未到者;

  7.2.1.2 不服从裁判者;

  7.2.1.3 拒绝领奖者。

第八章 特殊情况

  8.1 运动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作并向裁判长示意,在裁判长示意后再重新比赛,在音乐结束后提出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8.2 以下被视为特殊情况:

  8.2.1 音乐播放错误;

  8.2.2 由于音响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8.2.3 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等。

第九章 申诉与仲裁

  9.1 申诉

  9.1.1 申诉流程

  9.1.1.1 运动队在本队比赛结束后 5 分钟后提出口头申诉,并在仲裁受理口头申诉后 2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领队签字)将申诉材料和申诉费由领队通过申诉受理员转交仲裁委员会; 9.1.1.2 运动队在本次比赛期间申诉费用第一次 1000 元,第二次 600 元,第三次及以上 400 元,胜诉者退还,败诉者不退还;

  9.1.2 申诉内容

  9.1.2.1 运动队只能对本队裁判给出的最低有效分进行申诉;

  9.1.2.2 运动队关于非本队原因产生的裁判长减分可进行申诉,经鉴定确认证实非本队原因,裁判长减分无效,恢复原成绩;

  9.1.2.3 比赛期间有关运动员资格申诉,可向竞赛委员会提交经参赛队领队签字的书面申诉报告;

  9.1.2.4 运动员资格最终裁决和处罚权,属于竞赛资格审查委员会。

  9.2 仲裁

  9.2.1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

  9.2.2 仲裁委员会根据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仲裁会议进行研究,仲裁委员会成员如与申诉队有关联,应及时回避;

  9.2.3 判定裁判员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所交申诉费不退回;

  9.2.4 如果判定属于裁判员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把处理意见反馈总裁判长,由总裁判长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的裁判员可取消其比赛执法资格并报组委会另行处理,并由仲裁委员会责成裁判长提出最终修改意见,运动队所交申诉费全额退回;

  9.2.5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即时生效;仲裁决定以书面形式报竞赛委员会备案。

  附件一:广场舞成套动作完成等级评分标准

  说明:打“*”处表示为一个减分项目;在每个减分等级对应的减分要素中,每个减分项目每出现一次错误减 0.02 分;改编规定动作每次减 0.02 分,最多减 0.05 分;运动员比赛中发生碰撞减 0.02 分;摔倒减 0.05 分;运动员停止动作超一个八拍减 0.02 分;

  附件二:广场舞比赛裁判员评分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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