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应协力保药品供应稳价格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2022-12-15

“新冠囤药清单”“新冠吃药顺序图”等词条在各大社交平台受到了极高的关注,不少人跟风加购清单中的药品,从而导致实体药店、线上药店以及医院的连花清瘟、布洛芬、藿香正气等药物缺货。且激增的需求致使部分渠道销售的连花清瘟系列药品价格水涨船高,电商平台线上药店还存在与其他药品捆绑销售的现象。

专家、医生等指出,目前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多为轻症、无症状,公众可以购买少量短期、日常急需备用药物,但没必要非理性囤药。针对此现象,多方主体应重点开展药品“保供应稳价格”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购药需求,社会各方主体要积极参与新形势下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保障、应对和调控工作。

用法律规范不法行为

部分人出于对疫情蔓延的恐慌心理以及防范意识出现跟风“囤药”行为,以备不时之需或以求得心理上的安全感。部分药店存在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之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的销售价格、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因此,被举报高价销售药品的商家可能会被有关部门处以巨额罚款。

与此同时,不少药店还存在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搭售,便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经营者在搭售商品的时候,要用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注意。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方式,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即使是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捆绑销售也属于违法行为。

近期,各地监管部门纷纷出台政策,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连花清瘟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秩序。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提示经营者不得对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明确指出医药用品经营者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层面应重点开展药品管控执法、保障药品供应以及稳定药品价格的相关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购药需求。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可从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是针对药品物资涨价等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文件,出台相关政策,维护药品价格稳定,提醒告诫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是优化零售药店的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呼吁消费者理性购药。

三是协调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增加供应。针对群众增加的购药需求,一方面,指导企业加大防疫用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供应;另一方面协调药品生产企业及新冠抗原试剂盒生产企业,在保证药品、药械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增加产能,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坚持不涨价、不停工,全力稳生产、保供应。

四是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监管部门应对药店开展全覆盖的巡查检查与监督,加强线上、线下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在售药品、药械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密切关注公众诉求,对防疫用品和药品的市场价格进行动态实时监测,对群众反映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

相关部门还可将销售价格涨幅异常的药品纳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监管范围,经有关执法部门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市场主体按照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处理。

多方协力保障用药需求

稳价格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药品的全链条进行监管,不能仅调查处罚零售终端的药店,也要从严监管上游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执法部门应当公平公正执法,不能搞运动式执法,更不能杀鸡儆猴式执法。

医疗服务方面,各级各类医院除线下诊疗外,还要发挥优势做好互联网医疗工作,医院线上远程开具处方,线下药品配送到位,医保线上支付跟进,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

药品生产方面,生产企业可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全力保障市场供应;各药品连锁企业加大配货力量,保证终端药店每天的补货数量。电商平台可采取预订模式,满足消费者近期需求。政府部门协调医药配送企业做好疫情期间药品采购、配送相关工作,合理调配药品购销资源。

优化疫情防控“新十条”是基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调整,其最终目的是使防控更加精准、更具针对性。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降低疫情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这些新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基本民生。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公众应理性、按需购买,如果发现个别终端的药品出现异常涨价情形,可以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公众要履行防控责任,加强个人防护,提升自我防护水平,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从而筑牢群防群控的基础。

编辑:高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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