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目的及途径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会议指出,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药是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资源,要全面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管理,守护好中医药生存发展根基。
当前,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面临复杂挑战。本文拟深入探讨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目的及其实现途径,提出通过“认定促保护”来作为破解当前困局的关键切入点。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目的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国际上的不当占有和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完整的理论支撑和厚重的实践经验,通过理论学习才能掌握运用,进而实现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被国外申请专利,这种不当占有不利于中医药的正常发展。静态的古籍文献知识只能是一个被动的静止性证明,还需要权利人去维护权利并阻止不当占有。此外,中医药传统知识缺少明确的权利人,相关制度也未能提供有效的保护与维权渠道。一些自媒体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夸大和歪曲宣传,也是一种滥用。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从来不能只靠静态的“保存”,静态的“保存”无法阻止活态“传承”的流失。中医药学中有许多客观存在的东西需要继续被发现,而现有的研究工具尚不能研究明白这些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什么,需要不断创新与保护,不断促进传承与发展。
构建以“认定”为基础的综合保护与发展体系
“认定”不应仅是颁发一张证书,而应是一个动态的、分层的,连接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为一体的系统性工程的起点。
以公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为基础开展认定
在核心典籍与经典方剂中,如《伤寒论》中的方剂,属于国家和民族共同遗产,进行防御性公开与数据库保护,防止不当占有。
对于特色诊疗技术与流派,如特定针灸手法、正骨手法、不同学术流派、少数民族医药技法等,应当认定其代表性传承群体或个人,明确其传承谱系与实践范围。在秘方与特有技术方面,主要针对家族或师徒传承的未公开内容,可考虑采取保密方式进行认定。在传统知识传授的经典与展现传统知识文化特征的物品,也有必要予以认定。
以中医药传统知识为基础进行认定,不仅要认定“知识是什么”,更要认定“谁在传承”“如何传承”“有什么创新”。认定标准应包括历史渊源、传承脉络、实践效果及个人创新应用等,有效衔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认定结果如能作为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持权利、申请中药新药等方面的文件之一,必将有力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以“分类精准保护与促进”策略延伸认定作用
对已公开的经典知识(公有领域),可以强化“防御性保护”,如加快建成并推广“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使其成为各国专利审查的必检文献,从源头遏制不当授权。对基于经典方剂的二次研发,由此产生的新复方、新剂型、新用途等创新成果,可以通过专利或新药证书等方式给予保护,也可以申请认定。建立“传承贡献认定与激励机制”。对传承人的认定与其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经费补贴、研学支持等衔接,也是有力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优秀措施。
以创新、传承、保护与发展的并进模式进行认定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终极目的,绝非将其封存于博物馆,而是为了“活态传承”与“创新性发展”。打造创新、传承、保护与发展为一体化并进模式。让中医药传统知识更符合新时代发展的要求,走得更远,更健康。
认定体制的建立,解决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难的问题。经过历史磨炼和淘汰,能留下来继续使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才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精华,需要传承与发展。
“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通过市场化措施促进拥有者申请认定,是在对传统知识的不断使用过程中,取其精华,予以创新。认定体制的建立,也解决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私有权和公有权之争的问题。更是解决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的融合问题。
总之,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应构建一个政府主导、行业推动、市场激励、社会参与、国际协作五位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这需要超越单纯的知识产权思维,形成一种尊重集体智慧、激励个体创新、促进公平惠益分享的“中国式传统知识治理方案”,方能在守护民族瑰宝的同时,从而让古老智慧尤其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为现代人类健康贡献不可替代的力量。(章洪流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裴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