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从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典型案例
某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对辖区某中医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库房内黄芪等31种中药饮片均用编织袋包装,外包装袋上均未标识产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某中医诊所现场无法提供以上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厂家资质。经查,某中医诊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28种中药饮片并直接用于处方。某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涉案饮片、没收违法所得4912.30元并处罚款30410.00元的行政处罚。某中医诊所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药饮片是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者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药材凡经过净制、切制或者炮炙等处理后,均称为“饮片”。某中医诊所作为个体诊所属于医疗机构,从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中医诊所的诉讼请求。某中医诊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2019)川10行终16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并且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5条、第129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第53条第1、2款。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 张宇清 徐着雨;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 柳安然 汪紫荩)
(责任编辑:刘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