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不法侵害需主动报告
典型案例
2022年6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无人照看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姚某乙家人发现其怀孕,怀疑系姚某甲所为,遂找到姚某甲对质。姚某甲承认其强奸事实,并与姚某乙家人协商赔偿8万余元后,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其责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流产。接诊医生发现姚某乙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案发时,姚某乙已满14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同年3月,某市检察院对姚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5月,姚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选自:2024年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案例三)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3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2款、第130条;《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2条、第3条、第4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 张宇清 孙映雪;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 王萍 柳安然)
(责任编辑:刘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