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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印发

价格管理将成为科室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时间:2020-01-08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王迪

  本报讯 (记者王 迪)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意识和内部价格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设置、人员管理、职责任务、管理机制等。

  在组织机构方面,《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等。并指出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T)

(责任编辑:董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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