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中医药古籍保护利用
本报讯(记者李娜)日前,四川制订古籍保护利用条例,其中提出做好中医药古籍保护利用工作。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所称古籍,是指产生于1911年以前的文献典籍,以及产生于1912年至1949年期间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古典装帧形式的文献典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教育、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古籍保护利用工作。条例明确,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古籍数字化建设,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进古籍信息化、智能化利用。要建立全省开放共享的古籍数字资源库。同时,支持在古籍数字资源库中建立完善重要历史人物和事件文献、地方志、家谱、中医药古籍、地方戏剧、民族古籍等专题。
(责任编辑:杨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