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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行为

时间:2026-09-11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田洪顺

本报讯 9月1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了四项工作任务:一是制定丹参、西洋参等31个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二是规范加工行为。明确全省中药材生产企业应按照《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制定具体品种切制加工标准和规程。三是严格采购验收。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严格开展现场审计,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对采购的鲜切药材逐批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督促产地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等。四是强化生产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入药品生产环节的鲜切药材及其产品进行监管,发现质量风险可开展延伸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依法采取告诫、暂停生产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田洪顺)


(责任编辑: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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