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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发布

推动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

时间:2026-10-16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2版  作者:秦宇龙

本报讯 (实习记者秦宇龙)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中医药服务贸易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吸引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发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引领作用,推动中医药入境消费服务贸易融合发展,开拓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细化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医联体建设、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医养结合及康养产业促进等内容。明确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家庭医生团队根据签约居民需求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高水平的港澳台独资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推动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和服务布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省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跨区域合作建设医联体,提高基层中医药防病治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在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聚焦海南南药、少数民族药、海洋药物等特色资源禀赋,在中药全产业链各环节加强制度创新。强化用地、财政、技术指导等产业要素保障,加快推进中药企业智能化、数字化生产改造,培育专精特新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打造产业集群。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质量提升,扶持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生产基地建设,支持GAP基地产中药材品牌宣传,建立中药饮片优质优价机制,推进全过程信息化追溯。打造道地中药材品牌,加强益智、胡椒、沉香、降香等代表性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建立道地中药材研究遴选和质量标准制度,开发以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药品、保健品和药食同源新产品,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挖掘海洋药物。

《条例》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促进独立成章,细化少数民族医药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传承方式、产业转化等方面制度安排。加强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少数民族医药科室或体验区,创新建立体验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少数民族医药服务可及性。强化人才培养与传承创新,实施少数民族医药师承导师和继承人定期遴选,建立数字化、影像化传承档案,推动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将少数民族医药知识技能纳入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条例》围绕开放平台搭建、服务贸易创新、通关便利化、国际标准互认等方面重点推进中医药对外开放。支持举办中医药国际性会议、展览、论坛等活动。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中医药国际培训、申报建设中医海外中心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中医药国际医疗部,向境外人士提供中医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境外人士的中医药服务机构。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属于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支持措施,推动中医药产品进出口贸易。

(责任编辑: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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