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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和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

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

时间:2019-01-30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罗乃莹

  本报讯 (记者罗乃莹)1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在国家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中增设中医药服务贸易子系统,增加具有代表性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指标,遴选全国中医药服务贸易有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参与报送。

  《通知》明确,试点统计对象具体可为省级中医医院、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省会城市中医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单位或中药企业等。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可先行在本区域内遴选3~5家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基础的机构;首批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统计平台建设试点区域(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需遴选15~20家机构;首批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机构需纳入本次报送范围。

  《通知》要求,参与报送的企事业单位需在商务部“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每年录入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每月录入中医药服务贸易收入情况,并经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在线填报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统计内容。同时,将支持报送情况较好的机构申报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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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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