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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出台19条医保措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时间:2022-12-15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王青云梅松政冉佳磊

本报讯(记者王青云通讯员梅松政冉佳磊)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医疗保障局与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十九条措施》,从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等5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举措,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措施》明确,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范围。已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措施》要求,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支持中医创新技术。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少数民族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少数民族医)新技术,按规定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对体现中医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中医服务项目予以扶持,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支持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促进中药优质优价。对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允许按照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进行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措施》提出,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推进中医药使用。对已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规定支付。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及时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诊疗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措施》要求,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按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折算病种分值,并实施动态调整。遴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安宁疗护服务实行按床日付费;探索将中医优势明显、临床路径清晰、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的面瘫等中医诊断病种,作为中医日间诊疗试点医保结算病种,合理确定付费标准,按照比价关系折算纳入DIP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统一医保支付的政策体系。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等。

《措施》还要求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健全综合监管制度三方面强化基金监管。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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