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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推进符合中医特色的复合多元付费方式

时间:2023-02-17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张涛 吕海燕

本报讯(通讯员张涛 吕海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5个方面19项措施,提高群众获取中医医疗服务便捷度,拓宽参保患者用药渠道,降低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满足群众多元化中医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意见》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加快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审核,对填补宁夏空白、创新性的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辟审核绿色通道,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同时积极建立中药优质优价形成机制。

《意见》明确,根据宁夏中医药发展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优先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将使用广泛、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重大疫情中,对于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意见》提出,推进符合中医特色的复合多元付费方式。在开展按病种付费改革地区,遴选符合条件的中医病种,适当给予分值倾斜。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逐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内涵,将适宜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内容。支持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实现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同等支付政策和中医药服务费网上支付。

《意见》要求,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将中医用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基金监管日常稽核、自查自纠和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各地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作贡献。

(责任编辑:董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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