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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奇委员:将中药材购销主体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时间:2023-03-10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2版  作者:方碧陶

本报讯(记者方碧陶)“需进一步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政策体系,使其在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征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张光奇表示,目前,中医药产业链各个环节均存在不少困难,经深入基层调研和各方面专家研究论证,需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支持力度。

张光奇建议,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中药材采收后的销售环节,扩大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主体。张光奇介绍,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主体“农业生产者”,免税范围“自产自销”,但是,在现实中药农很难直接销售药材,而是需要通过其他经营主体购销。因此,建议扩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范围,把专业的中药材收购销售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可享受免税政策范围。在中成药生产环节,统一适用增值税税率。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由于取得票据不同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增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制药企业间存在增值税税负差异。建议在农业初级产品进入深加工环节适用统一的增值税税率。

同时,改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中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导向,把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高新技术中药产品名单管理制度,只要企业生产名单内的中药产品,就可以按产品销售占总收入的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中药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比例,引导企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作无形资产处理。扩大中成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从国家层面构建中医药研发体系,建立中医药研发基金,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将研发经费投入研发基金,并对投入的研发基金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适用研发经费购买专业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使用权,并对其支付的款项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进行加计摊销。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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