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 《中国中医药报》社有限公司主办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滚动新闻:

遗失声明      广西举办比赛探索中(壮瑶)药药膳食疗推广应用      国家卫健委召开"时令节气与健康"主题新闻发布会      “中医药防治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技术体系创建与应用”获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中国中医药年鉴(行政卷)2022》入选"特优年鉴"      三项中医药相关技术入选先导技术榜      多国中西医学者共论功能性胃肠病管理之道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赴津就中医药等方面协同发展工作深入交流      美国中医药针灸学会举办首届国际中医师承拜师会      陕西副省长陈春江在铜川调研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     
当前位置: 中医文化  >  医史·传说·民俗  > 

陕甘宁边区的中药材贸易

时间:2024-01-29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8版  作者:霍志宏

中药材在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贸易中占有一定地位,虽然总量和总值不大,但在边区生产建设中也算“历史功臣”。1944年6月24日《解放日报》载文:“药材在边区经济上的价值,至少应列为第三位。就目前情形看来,如能很好地加以采挖,产量一定是很多的。例如边区所产的甘草、党参、大黄、苍术、黄芩、秦艽和知母等多种药材,在西安市场上,都占有相当的地位;甚至可以推销全国。”总的看来,边区政府鼓励中药材生产和出口,而且药材的出口量大致呈增加态势,不过中药材在财税中还仅占很少一部分,其中甘草为药材之大宗。

1937年至1941年皖南事变以前,边区货物税目少,甘草等中药材被纳入税目。较早设立的三边税局,1938年征收甘草税,计0.67万元;1938年9月至1940年3月,甘草税收入2.82万元。1940年边区财政厅统计,药材税收入6.47万元,其中三边税务分局5.24万元。

1940年5月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通令》:“出境税——盐照旧征收;药材(甘草不分等每百斤一律征收二元);其他如柴胡、红花、鹿茸等,均按价征收百分之五。”“过境查验手续费——皮毛、药材(主要是当归、甘草)一律按价征收百分之二。”1940年5月30日《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运边区所产之药材者,征收药材产地税。”“第九条,边区毛皮、药材产地税,或非边区所产之皮毛、药材过境查验手续费,均按从价百分比征收之。”“第十二条,购运边区食盐、皮毛、药材者,不问其为个人或公共之自用或行销于边区内外,皆应向出产地附近之边区税务机关缴纳产地税,领取税票通行。”

1941年1月到1945年8月,边区采取税收与管理进出物资相结合的政策,先后颁行进出口物资管理办法、活动税率、过境回税办法、入境搭配办法,在税率上配合进口贸易的需要。1942年10月1日,边区政府调整货物税率,药材类出境销售税率为5%,起征点2.5公斤;过境销售税率为5%,起征点另定。1943年,中西药税率5%~20%,起征点酌定。1944年7月,入境货物税税率规定甲种、乙种各类中西药材税率5%,起征点酌定;边区产甘草出境税率10%,起征点酌定,自11月30日起由财政厅长批准。

对外汇有影响的非必需品,采用绝对禁止入境的办法,低税或免税奖励边区土产出境,放宽一些外产中药材进境。1943年5月27日《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允许、特许、禁止三种,中药被列为特许入口货物,甘草被确定为允许出口物品。1944年7月1日该办法修订后,确定进出口货物分为允许、禁止两种,允许进出物资须在进出口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检验领取登记证,纳完税款方得出入。允许进口货物,中药类包括:半夏、白术、贝母、川芎等非边区产中药。允许出口的药材类货物包括:甘草、大黄、黄芩、秦艽、苍术等。

1944年,边区甘草出口27.5万公斤,金额307.63万元。1945年,出口甘草193.38万公斤,金额1424.17万元;当归2.52万公斤,金额87.67万元;大黄0.64万公斤,金额10.65万元。1945年,边区入口各种中药7.81万公斤,金额3045.16万元。

1945年到1948年,政策变化波动,对入境税一度完全采取高税政策,一度又放弃保护实行大开放。1946年4月,《陕甘宁晋绥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各种中药入境税率10%,起征点酌定;出境税率10%,起征点25公斤。1946年,甘草出口18.42万公斤,金额6104.49万元。甘草主要出口地为包头、平凉等地。1948年2月,《陕甘宁晋绥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颁布,中西药材为免税入境货物,除甘草出境税率2%、起征点10公斤外,其他土产药材免税出境。陕甘宁、晋绥两边区建立税务与物资统一管理机制,中药材不论入境出境、边产边销或境内转运,只要有该解放区之纳税凭证及查验手续者,即可在边区内自由运销,不再征收税费。(霍志宏  陕西省延安市地方志编纂中心)

(责任编辑:刘茜)

凡注明 “中国中医药报、中国中医药网”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中国中医药网”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中医药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