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普法专栏
医疗机构须有执业许可证并经备案方可执业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10日,余某因左手心疼痛,便到A医院开设的“针灸理疗门诊”治疗,该门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医院医生操某诊断后认为是“腱鞘炎”,便在余某左手掌指关节疼痛处注射一针。几天后,余某感觉打针处有肿块且持续疼痛,便找操某理论,双方协商未果。其后,余某因右膝关节滑膜炎等疾病,先后到B、C医院治疗。数日后,余某又转入D医院治疗,D医院诊断余某左手掌及中指化脓性感染,遂行左手扩创病灶清除术及短缩中指指骨手术,伤愈后出院。余某左手中指被切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遂起诉A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A医院医生操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针灸理疗门诊”开展执业,在为余某提供诊疗服务时,未将其门诊病历按规定交本人保管,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且符合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且余某对A医院提交的门诊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A医院在无充分证据佐证门诊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无法查明余某病情诊断及处理情况,导致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其责任在于A医院。遂判决A医院赔偿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件宣判后,A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2018)渝0110民初2333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原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关联法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1222、1225条;医师法第2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23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0、11、12、13、14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赵敏 孙映雪)
(责任编辑:刘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