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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须规范

时间:2025-02-14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张宇清 黄柯

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5日,患者张某在某市医院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后出院。出院后,张某根据该医院医生梁某的推荐,在某互联网APP上向医生梁某进行后续远程问诊。11月12日和11月18日,张某因术后服药身体不适,多次前往当地医院进行线下就诊,其间多次在线上向医生梁某问诊。11月19日凌晨张某猝死。张某家属将某市医院、当地医院、医生梁某、互联网APP平台四方主体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医生梁某及某市医院均自认梁某是张某治疗组成员,参与患者手术中的辅助工作,负责患者术后及出院随访,且梁某在互联网APP上答复张某所提问题得到了科室及某市医院同意,系职务行为,是该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结合鉴定意见,梁某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分析患者新出现病情的原因并建议患者到医院规范就诊;在2015年11月18日患者再次咨询后,未见后续处理,未见关于及时到医院规范就医的建议”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某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当地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选自(2020)京03民终7774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0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14、16、25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张宇清 黄柯)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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