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 《中国中医药报》社有限公司主办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滚动新闻:

遗失声明      广西举办比赛探索中(壮瑶)药药膳食疗推广应用      国家卫健委召开"时令节气与健康"主题新闻发布会      “中医药防治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技术体系创建与应用”获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中国中医药年鉴(行政卷)2022》入选"特优年鉴"      三项中医药相关技术入选先导技术榜      多国中西医学者共论功能性胃肠病管理之道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赴津就中医药等方面协同发展工作深入交流      美国中医药针灸学会举办首届国际中医师承拜师会      陕西副省长陈春江在铜川调研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度  > 

医院使用标识不明的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04-28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

典型案例

2008年11月,薛某某因三叉神经痛于A医院住院治疗,A医院为其行“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术后10小时薛某某出现精神症状,病情逐渐加重,诊断为颅内感染,后继发肺部、泌尿系统感染等,经七个多月的抗感染等综合治疗,薛某某病情得以控制并出院,后提起诉讼。

鉴定意见指出,A医院在术中使用了无信息标识的植入性Tefion棉垫,且无来源等有关情况的记载,不排除与患者术后出现颅内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对患者造成一级伤残的损失有主要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例选自(2015)承民终字第00954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2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赵敏孙映雪詹慧琳,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霍增辉王萍朱喆琳)

(责任编辑:高继明)

凡注明 “中国中医药报、中国中医药网”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中国中医药网”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中医药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