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标识不明的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08年11月,薛某某因三叉神经痛于A医院住院治疗,A医院为其行“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术后10小时薛某某出现精神症状,病情逐渐加重,诊断为颅内感染,后继发肺部、泌尿系统感染等,经七个多月的抗感染等综合治疗,薛某某病情得以控制并出院,后提起诉讼。
鉴定意见指出,A医院在术中使用了无信息标识的植入性Tefion棉垫,且无来源等有关情况的记载,不排除与患者术后出现颅内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对患者造成一级伤残的损失有主要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最终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例选自(2015)承民终字第00954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2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赵敏孙映雪詹慧琳,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霍增辉王萍朱喆琳)
(责任编辑:高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