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负责任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5日,某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应某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患者梁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梁某在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李某,李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后梁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梁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后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三:李某医疗事故案》)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医师法、刑法等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则上,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第122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14条第1款、第15条、第25条、第3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第3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第4条、第15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张宇清黄柯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霍增辉王萍柳安然)
(责任编辑:刘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