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 《中国中医药报》社有限公司主办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滚动新闻:

遗失声明      广西举办比赛探索中(壮瑶)药药膳食疗推广应用      国家卫健委召开"时令节气与健康"主题新闻发布会      “中医药防治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技术体系创建与应用”获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中国中医药年鉴(行政卷)2022》入选"特优年鉴"      三项中医药相关技术入选先导技术榜      多国中西医学者共论功能性胃肠病管理之道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赴津就中医药等方面协同发展工作深入交流      美国中医药针灸学会举办首届国际中医师承拜师会      陕西副省长陈春江在铜川调研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 

【中医药普法专栏】医疗机构手术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时间:2026-02-12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张宇清 黄柯 霍增辉 王萍 柳安然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杨某因右侧面部不自主抽动10年,加重5年入住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为右侧面肌痉挛(HFS),后行面神经微血管减压术(MVD),术后状态良好。五日后,杨某病情变化,急诊全麻下行右侧乙状窦入路去骨瓣减压术+脑室穿刺术,4日后行气管切开术,1个半月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杨某近亲属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其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HFS是一种脑神经疾病,本身不会导致患者死亡,在药物治疗失效或无法继续药物治疗时,手术治疗方案首选MVD,目前在成熟的治疗中心,手术死亡率小于0.5%,但仍需合理规避MVD的手术风险。杨某在术后出现脑组织挫伤,后颅窝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梗阻性脑积水,说明医方对于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欠规范,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且医方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未说清楚术后风险及替代药物治疗方案,医患间沟通不足。据此司法鉴定结论是医方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法院结合医方过错程度、患者既往病史、抢救经过、诊疗过程、病情发展、死亡后果、鉴定结论以及双方在庭审中对案情的陈述等综合因素,判决某医院对患者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2024)新01民终9277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八。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张宇清、黄柯;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王萍、柳安然)

(责任编辑:裴晴)

凡注明 “中国中医药报、中国中医药网”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中国中医药网”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中医药网,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