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普法专栏】医疗机构过度医疗侵害公共利益被判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
医疗机构因侵害公共利益的过度医疗行为被判惩罚性赔偿
A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均诊疗手术患者1500余人。自2020年以来,每年都因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022年11月,某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随机抽查该医院125份病历,认定其中113份病例存在对未达到手术指征、不符合手术条件、有手术禁忌证的患者实施手术及违反诊疗流程实施手术等过度医疗违法行为,加重患者就医负担,严重扰乱医疗秩序。
2023年,某市卫生健康委认为已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A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商请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惩戒、遏制过度医疗等医疗乱象。某市检察院根据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技术专家咨询意见书》,认定A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医疗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提起公益诉讼。某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充足,足以证明A医院故意告知患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构成欺诈,判决A医院向公益损害赔偿金账户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四]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 赵敏、詹慧琳、孙映雪;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王萍、聂琳峰、陈鲁夏)
(责任编辑:裴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