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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提高创建质量,规范创建活动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26-04-22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秦宇龙

本报讯 (实习记者秦宇龙)近日,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强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提高创建质量,规范创建活动。明确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不得脱离地方中医药发展实际,同时应建立经验推广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扩大示范效应,发挥示范市(县)辐射带动作用。

《管理办法》共7章,明确国家和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总体职责等,并明确了示范市(县)的申报、创建、命名、复审、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示范市(县)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地方自愿、政府主导、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示范市创建对象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和具备卫生管理职能的经济开发区;示范县创建对象为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管理办法》明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工作,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日常监测和指导。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综合运用评估、监测等方式,推动辖区内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提高创建质量,规范创建活动。示范市(县)创建单位应当按年度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有关数据、信息和总结报告等材料。

《管理办法》要求,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脱离地方中医药发展实际,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经验推广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扩大示范效应,发挥示范市(县)辐射带动作用。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推广各地创建工作典型做法经验,同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示范市(县)给予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深化创建成效。

据了解,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旨在树立基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和典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链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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