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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

时间:2026-04-29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张宇清 黄柯 霍增辉 王萍 柳安然

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应遵守

周某因突发疾病送至某医院急诊,后因病情持续恶化死亡。经某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近亲属与某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某医院已依约履行完毕。后周某近亲属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某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周某近亲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极大的显失公平,故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2017)苏09民终523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纠纷。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条、第31条第1款、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31、39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37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张宇清、黄柯;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王萍、柳安然)

(责任编辑: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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