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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进修医师临床诊疗活动

时间:2026-05-13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赵敏 张宇清 王卓怡 霍增辉 王萍 柳安然

典型案例:

进修医师应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患者周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急诊就诊,当晚接诊的是进修医生罗某,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罗某为周某测量血压后不久,其病情突然加重,罗某遂将其送至五楼内科病房,并通过电话向值班医生杨某进行了通报。随后,罗某及护士发现周某口唇青紫,便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急救措施。值班医生杨某赶到现场后,诊断周某已心跳和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并立即组织科内医护人员给周某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经两个半小时的抢救无效后,征得家属同意,医院宣布周某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周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下,让进修医师罗某独自接诊病人,违反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鉴定意见书也确认了以下事实:一是进修医师罗某在早期处理经验不足,未实施实质性抢救,延误了抢救病人的最佳时机;二是医院急诊通道建设存在缺陷,急诊室未配备抢救人员和抢救设备,遇急诊时未能就地抢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综上,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周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严重疾病等因素,且死后未进行尸检,心脏病变程度难以估计,故医院方过错为次要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选自(2017)琼9022民初309号、(2019)琼96民终901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5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21条;《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3、14、16条第1款。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 赵敏、张宇清、王卓怡;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王 萍、柳安然)

(责任编辑: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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