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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疗产品进行虚假医疗功效宣传

时间:2026-06-17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赵敏 张宇清 王卓怡 霍增辉 王萍 柳安然

典型案例

某调理店经营宣传的产品道圣和®植物精粹膜,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功效仅为保湿、芳香。该店在经营场所通过户外悬挂广告牌、横幅、张贴宣传单等方式,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疼痛肿胀、寒湿淤堵、亚健康等症状的功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该调理店所宣传产品的功效与备案功效不一致,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可以治疗各种病症的误解,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法责令该调理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该调理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该调理店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对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查注意义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其他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如果宣传广告中记载的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不真实、不客观,与商品本身不相匹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该调理店的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却宣传疾病治疗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该调理店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系事前许可,并不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该店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经营销售产品,且应对其销售产品与宣传用途相一致自行承担审查注意义务。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调理店的诉讼请求。

[案例选自:(2024)宁05行终42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4条、第17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8条、第20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第37条、第43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5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 张宇清 王卓怡;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 王 萍 柳安然)

(责任编辑: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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