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定点医药机构的控制人骗取医保基金
典型案例
2018年1月,某医院注册成立,2019年5月成为医保基本定点医疗机构,杜某某系实际负责人。经营过程中,杜某某推行让病人低价或者免费住院治疗、向“大额病人”返利等做法,通过医生、医助等工作人员向病人宣传、病人“老带新”等方式,吸引大量中老年医保病人住院治疗,并采取先开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再开检查单,或者虽先开检查单但在检查结果出来之前便办理住院手续等方式,将有住院意愿的病人全部收治入院,提供吃药、雾化、输水等基础医疗服务,并大量开具高利润抗生素等药品。为了使上述人员符合住院要求和逃避查处,杜某某指使或者默许医生、医助与检验科医技人员互相配合,修改住院人员的血常规检验报告、DR检查报告等,并将住院期间产生的药费、检查费等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390余万元。
法院认为,杜某某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篡改医学检验数据,制作虚假病历,使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入院治疗,骗取医保费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之二:被告人杜某君诈骗案)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1款第2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第40条第1款。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 张宇清 詹慧琳;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 王 萍 柳安然)
(责任编辑:裴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