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普法专栏】首诊医师须对接诊患者诊疗全程负责
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12日,李某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警察将其送至某医院急诊科抢救。接诊医生进行简单询问后告知需要洗胃,其间李某多次欲起身下地。随后急诊大厅进入其他患者,医生转而对其他患者进行诊疗,护士也未再对李某采取诊疗措施。其后李某在家属搀扶下离开医院,接诊医生及护士均无任何阻拦行为。次日中午,李某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因阿普唑仑药物中毒死亡。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首诊负责制度要求医院对于可以提供治疗条件的患者必须接诊,对于急危重症的患者必须进行抢救;首诊医师应对接诊患者负责到底,履行必要的诊疗义务、及时完成医疗记录。本案中,该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只对李某进行了简单的病史采集,未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未观察监护和治疗,未进行书面的病史记录。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家属对李某未尽到谨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情判决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仅对鉴定费金额核算有误,二审予以变更。
[案例选自:(2024)青01民终1491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第12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4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30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 张宇清 王卓怡;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 王萍 朱喆琳)
(责任编辑:梁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