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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合理用药并告知患者不良反应

时间:2025-07-31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

典型案例

李某某既往存在脑动静脉畸形,曾行脑动静脉畸形栓塞术。2017年11月,李某某以“左侧肢体活动不利9月余”为主诉入住某医院。住院期间出现左侧肢体无力,不能翻身,查头颅核磁提示脑梗死,急诊行手术,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李某某近亲属认为医院给患者使用脑出血禁忌药抗凝剂,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李某某既往存在脑动静脉畸形,曾行脑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入院时左侧肢体偏瘫等情形,上述疾病属于高危基础疾病。在诊疗过程中,医方使用抗凝药物之前对患者评估不足,且未经神经内科会诊,也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抗凝药物的不良反应,降低了患者抢救的成功率。综合考虑鉴定分析意见、患者病情紧急程度、当地医疗条件以及患者身体情况,判决某医院承担49%的赔偿责任。

(案例选自:(2024)新01民终8737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12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5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张宇清黄柯,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霍增辉王萍柳安然)

(责任编辑:高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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