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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普法专栏】医疗机构恶意修改病历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6-01-30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3版  作者:赵敏 张宇清 詹慧琳 霍增辉 王萍 柳安然

典型案例

梁某因“停经40周,见红3+小时”到A医院住院待产,A医院行小剂量缩宫素点滴,20分钟后起效停用,于当晚顺产一活男婴梁某B。半小时后梁某出现阴道流血多、血液不凝等症状,A医院考虑羊水栓塞后立即启动院内急救小组抢救,但梁某最终死亡。梁某B出生后无自主呼吸、肌张力差、无哭声,A医院立即组织抢救。考虑新生儿重度窒息,家属在A医院建议下将其转入C医院继续治疗,但因病情危重最终死亡。梁某B家属将A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第一,A医院对阴道分娩风险认识不足,未抓住时机适时进行剖宫产,且缺乏及时、准确、有效的抢救措施,与梁某B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二,A医院对病历的书写违反相关时限规定,且对梁某病历进行了多次实质性修改,导致无法全面完整评估整个诊疗过程。法院特别指出,A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为掩饰自己的医疗过错及逃避责任,对电子病历随意篡改,对患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障碍。考虑到A医院主观恶意因素,应当在过错参与度中予以从重认定其责任比例。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A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案例选自:(2021)粤20民终9250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民法典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2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第22条第2款第8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2条、第17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张宇清、詹慧琳;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王萍、柳安然)


(责任编辑: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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