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普法专栏】医疗机构应遵循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并及时备案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董某某以“间断性右上腹部不适一周,加重一天”为主诉前往A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胆总管结石。A医院为董某某在全麻下,行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十二指肠镜逆行胰胆管造影)和EST(内镜下乳头括约肌切开术)。术后董某某出现不适,病情较重,转入重症监护科治疗,后又转入B医院进一步治疗。董某某在B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死亡。董某某家属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指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作出“胆总管结石”的诊断是正确的,依据患者身体指征选择ERCP+EST手术(四级手术)治疗是合理的。但术前,A医院存在未按照四级手术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制定预防并发症及其发生后的相关预案措施,外聘专家未按规定查房、参加术前讨论并形成病程记录、讨论记录,外聘专家为低年资主治医师,手术权限与实际实施的手术级别不符等。上述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诊疗,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虽辩称其依据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可将涉案手术等级由四级调整为三级。但经法院查明,A医院并未向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最终,法院判决由A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例选自(2023)新22民终487号]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信息报告制度,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信息,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信息。接受信息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目录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制度,手术科室在每例四级手术实施前,应当对手术的指征、方式、预期效果、风险和处置预案等组织多学科讨论,确定手术方案和围手术期管理方案,并按规定记录,保障手术质量和患者安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3、22条。
(整理:湖北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与中医药法治研究中心/湖北大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赵敏、詹慧琳、孙映雪;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霍增辉、王萍、朱喆琳)
(责任编辑:梁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