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印发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本报讯 (记者王青云)日前,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管理规范》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规划布局、监测内容和流程、质量管理和附则共五章25条内容。
组织管理方面,《管理规范》明确,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哨点医院规划布局及监测管理工作。国家疾控局委托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和综合能力强的医疗、疾控机构承担哨点医院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支持所属(管)医院承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哨点医院遴选和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
规划布局方面,《管理规范》要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本省份传染病流行特点,结合地域代表性、人群代表性和医疗机构学科实力,提出哨点医院的建议名单报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根据监测目的,哨点医院可优先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儿童医院、传染病等专科医院、陆路口岸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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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裴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