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管理办法
启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
本报讯 (记者方碧陶)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5章,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创建程序、复审复核、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在附则中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评审标准。旨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根据《管理办法》,全国生育友好城市是指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全国生育友好单位是指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创建范围为县(市、区、旗)。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范围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管理办法》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5个维度设置了32条评审标准。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围绕强化生育友好权益保障、建设生育友好工作场所、培育生育友好理念文化等3个维度设置了20条评审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2035年结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责任编辑:刘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