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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中医优势病种参照西医同病种标准结算,既减少患者病痛,又节约医保资金

湖北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促中医药发展

时间:2024-08-15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作者:记者阚景荣 通讯员萧济康 孙苗

本报讯(记者阚景荣 通讯员萧济康 孙苗)近日,湖北省医保局联合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行部分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12个中医病种,经治疗达到与西医手术同等疗效的病例,参照西医手术病种支付标准进行医保结算,实现同病同效同价,加大对中医的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中医优势病种应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诊疗方案确切、临床疗效突出、出院标准明确以及符合手术治疗指征,采用中医治疗并达到西医同等疗效的中医病种。病种实施动态调整,首批确定12个病种,包括锁骨骨折、肱骨骨折、桡骨骨折等。对已开展DRG/DIP实际付费、能够开展相应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查通过,即可按规定实行。符合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条件的病例,参照相应外科DRG/DIP病组(病种)标准进行结算,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参照系数,原则上不高于该病种对应西医外科DRG/DIP病组(病种)的支付标准。

《通知》对医保支付提出了相应管理措施,明确了医疗机构告知责任,严格把握收治标准,对符合条件、拟纳入按疗效价值付费的病例,应履行告知责任,确保参保患者的知情权。《通知》明确了中医药治疗未达到疗效标准的病例、实际发生医药费用高于同病种西医支付标准或纳入特病单议的病例、出院后30天内因同一主诊断再次入院治疗的病例3种不予支付的具体情形。

2021年,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近年来,湖北各地积极探索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改革,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咸宁市设置68个中医优势病种,按照对应西医病种费用额度的一半进行补偿,入组病例数量从2022年的270例增长到2023年的4744例。黄冈市对41个中医病种探索日间病房政策,全市142家医疗机构备案实施,对在门诊治疗的中医病种,按照住院进行报销,鼓励患者在门诊接受治疗,已收治患者2.7万例,有效节约医保基金。荆州市探索开展紧密型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加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中医药政策衔接,促进政策效应叠加。

下一步,湖北将持续加大DRG/DIP付费模式下支持中医药的力度,以全生命周期中医药服务为重点,稳步推进“三医”联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高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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