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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4-22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于2026年起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的决策部署,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夯实健康中国建设基层根基的重要抓手,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旨在树立基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和典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规范示范市(县)创建管理,确保创建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在总结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实施成效和相关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创建的依据、对象、原则和周期,并明确国家和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总体职责等;第二章为申报,包括创建申报流程、申报职责;第三章为创建,包括建设标准制定、日常评估要求等;第四章为命名,包括验收流程、命名条件,以及延期验收情形等;第五章为复审,包括复审周期、复审方式、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要求等;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包括为基层减负、廉洁纪律要求和各项监督,以及取消创建资格、撤销命名的具体情形等;第七章为附则。


三、主要特点


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人民群众可感可及贯穿创建全过程。一是创建范围聚焦覆盖全域。示范市创建对象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和具备卫生管理职能的经济开发区;示范县创建对象为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示范市、县均实行全域创建,强化整体能力提升。二是创建内容聚焦公平可及。围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要求,推动中医药服务向社区、家庭等场景延伸,全方位、全周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中医药健康需求。三是创建评估聚焦持续发展。立足于长期惠及群众,对示范市(县)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推动各地完善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创建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脱离地方中医药发展实际,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四是创建成效聚焦示范引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建立经验推广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扩大示范效应,发挥示范市(县)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推广各地创建工作典型做法经验,持续深化创建成效。


(责任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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